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最显著区别?还有它们的代表国家都例举几个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13:44:31

显著的区别有很多,一个重要特点是大陆法系为实体法,即判决要依据相应法条;英美法系为判例法,判决依据先前已有案例。
代表国家大陆法系中国,德国;英美法系英国,美国

  显著的区别有很多,一个重要特点是大陆法系为实体法,即判决要依据相应法条;英美法系为判例法,判决依据先前已有案例。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最主要的两大法系,他们的区别主要是:
  (1)法律渊源不同。在法律渊源上,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有所不同,这种不同主要在于判例是否是正式意义的法律渊源。在大陆法系中,一般情况下,制定法是正式的法律渊源,而判例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先前的判断不能作为司法判决的直接根据,法官与无权通过判例创造法律规范。在英美法系,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但是,在法官和律师的法律观念中,判例仍是第一位的,制定法只有在被应用到判决中才被视为法的渊源。一般来说,法官在适用法律时,首先考虑适用的是普通法,而后是衡平法,最后才是制定法。
(2)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律的一些基本法律往往采用较系统的法典形式,在它的主要发展阶段上,几乎都有代表性的法典。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尽管制定法也在不断的增多,但其制定法一般采用单行法形式,不采取包罗万象的法典形式。
(3)法律分类的不同。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都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而英美法系则是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为法的基本分类。
(4)诉讼程序的不同。由于历史的原因,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中心,法官既要帮助双方当事人理清争议的焦点,积极指导取证活动,还要在法庭上主动询问双方,积极影响案件审理的过程。这种诉讼程序突出法官的职能,具有纠问式诉讼的特征。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则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中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因此,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又被称为对抗制诉讼程序。
  代表国家大陆法系中国,德国;英美法系英国,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