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法律专家帮忙下,真的束手无策了,谢谢你们!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8 15:39:44
我是一个外地打工的工人,去年一直在温州一包工头那建筑工地工作,但不幸的是2007年8月1日,由于发生意外坠楼事故,同时我的工友于8月2号身亡,我经过医院救治,目前还尚未康复,左眼己失明,右眼睁不开,仍在医院里治费,费用一直是我的亲哥哥帮我支付,家里也很贫穷,没办法维持了。我向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案并申请工伤认定。该局工作人员以事故发生时间超过24小时为由,不予受理,我很气氛,也很无助。事后,包工头一直不理此事,与他商量总是无济于事,真有没有办法,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申诉,我不知道这场官司需要将面临多大的困惑,对于一个弱小的我,我很茫渺,也很无助,在此,我真心的希望法律专家能帮帮我,我真的非常的感动,我应该如何去解决,如何用法律来申诉,具体的过程,希望你们能给我一点介意,千言万语不胜感激!!!

劳动部门的说法不对,工伤事故劳动者有权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要求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仍不受理的,要求出具书面决定书或通知书。然后,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部门申请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还24小时呢,没这说法,劳动局不负责任,工伤事故是一年,你可以参见《工伤保险条例》,要求伙食补助70%、伤残补助 等等。

不过前提是去劳动局做工伤鉴定。等定了伤残等级就好说了。还有注意证据的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