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交通事故,应赔多少?急,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06:23:28
案例:的士司机张三,为避让一名在人行横道上闯红灯过马路的行人,撞上交通护拦,由于紧急刹车,车内三名乘客(一名十二岁女孩,一名四十左右中年男子,一名五十五岁老太太)中的老太太撞上车内的护拦,老太太说她胸部发闷,疼,头也疼,张三当时就带三人到医院做了检查,ct X光之类的吧,结果一切正常,医生说没什么问题,但是老太太就是说她闷,她疼。医生只能说,那可能是软组织受伤。车现扣于交通大队,问,按照新的交通法,张三应向老太太赔多少?张三在该次事故中负几成责任?车辆还要扣押几天,如果老太太方不同意私了的话,因为是的士,所以停一天就得损失三四百元。另外,有没有哪位好心人,可以给点法律援助啊,留个qq或者邮箱什么的,好跟踪事情的后续发展,非常感谢。

现在的交通法好象是刚改了,对于你说的哪个行人违章过路口你要是能找到他,他也是要负责的,要是找不到就你的全责了,认倒霉吧,保险不是有吗.看病花多少就是多少,他要是不服就叫他去告吧,交通队不应该扣车吧,你也可以去公司办理停业手续,或者交点抵押什么的先修车干活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3条规定:“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车辆移至指定的地点并妥善保管。”
  第39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20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0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42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10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车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交通警察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目的限于为了收集证据。对扣留事故车辆,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因此,为了收集证据,用于检验、鉴定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事故车辆;而且,在检验、鉴定结束后五日内就应当发还给当事人。 加上检验、鉴定时间(20天或者30天),子勘查现场之日起,扣押时间可以达到25天或者35天。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更长。

  此外,事故受害方如担心赔偿无着落,可以申请法院查封事故车辆。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扣押车辆转交法院保管。

  原《道路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