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文站律师!我是你的一个崇拜者!麻烦你佛光显现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8 03:00:24
《担保法》解释第34条:一般保证的债务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略。
再看第36条: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略。

请问:一般保证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依照第34条——从判决或者总裁裁决生效之日起才开始计算,怎么可能随着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而中断??它还没开始计算,咋就中断了???

34条和36条是否矛盾?陕西一律师告诉我的确是立法逻辑错误。
36条很重要,经常涉及,它要有错误还得了????
我是真的没办法了,才来找的你啊,杨律师!!!!!

不得不承认,这一规定存在逻辑错误,主合同取得生效裁判,就不存在时效问题,而担保合同时效却在主合同取得生效裁判后才开始计算时效,两者不可能存在重叠,也就不可能同时中断。

参考资料:
http://www.jxth.com/?uid-6127-action-viewspace-itemid-735
http://www.shu1000.com/thesis-53/EE21808/
http://www.yuloo.com/BBS/frame.php?frameon=yes&referer=http%3A//www.yuloo.com/BBS/viewthread.php%3Ftid%3D510515
http://www.law28.com/html/la2/la2s5/dbfcs/20070410/30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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