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规则、维比斯规则和汉堡规则的异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14:55:46

你说的这三个公约都是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他们的主要内容就是规定在国际班轮论述中,承运人承担的责任有哪些,以及承担责任的期间和免责事项、责任限额;托运人的责任、义务以及托运人索赔的期限等等。下面就分别叙述一下。
《海牙规则》规定的承运人的责任是最低限度的,仅包括两项强制性的义务,一是适航义务,二是管货的义务。责任制为不完全的过错责任制。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上船起至卸完船为止的期间。承运人的免责事项规定很多,约有17项,列举如下:(1)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用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2)火灾,但由于承运人实际过失或者私谋所造成的除外;(3)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风险、危险或者是以外事故;(4)天灾;(5)战争行为;(6)公敌行为;(7)君主、统治者或人民的扣留或拘禁或依法扣押;(8)检疫限制;(9)货物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10)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的罢工、关厂、停工或劳动力受到限制;(11)暴乱和民变;(12)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13)由于货物的故有瑕疵、性质或缺陷所造成的容积或者重量的损失,或者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害;(14)包装不当;(15)标志不清或不当;(16)尽适当的谨慎所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17)不是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是承运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任何其他原因。从以上可以看出,《海牙规则》对于承运人的免责太多,这样对托运人是不公平的,所以,后来的《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进行了一些修改和补充。这些修改和补充包括加大了承运人的赔偿限额,从原来的每件或每单位不超过100英镑,变更为每件或每单位1万金法郎或每公斤30金法郎,两者以高者计算等等,但是这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托运人不利的处境,《汉堡规则》相比较而言就比较公平合理。首先在承运的责任基础上,《汉堡规则》采用了完全的过失责任制,取消了对于承运人的航行过失的免责,同时,《汉堡规则》还采用了推定过失的责任制,即在货损发生后,首先推定是承运人有过失,如承运人主张自己无过失,则必须承担举证责任。承运人的免责方面,《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对于火灾所引起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负赔偿责任,但是索赔人需证明承运人、其代理人、受雇人有过失,实际情况中这样的举证很难,所以,可以说承运人对于火灾事故,仍然能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