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某与被告胡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1 01:26:43
关于连带责任,索赔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贴、营养费、鉴定费、伤残费、精神损失陪赏
原告顾某与被告胡某(二人系高三班的同班同学)均系市二中的学生。2003年4月20日下午的课外活动期间,顾某、胡某及其他学生在该校田径场上自发组织足球比赛,在踢球过程中顾某被胡某踢来的足球击中左眼,造成左眼受伤。
5月22日,原告因左眼不适,在市卫校附属医院诊断治疗。9月20日,原告在第一医院诊断为“左眼视网膜脱离”,住院1天。9月26日转往协和医院住院20天。原告在治疗期间所花医疗费19881元,被告胡某之父支付原告现金2000元。人寿保险公司基于保险合同给付原告保险金6000元。2004年8月16日,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处鉴定原告左眼损伤已构成重伤,遗留八级伤残。
顾某将胡某与市二中告上法庭,认为胡某与二中应对自己的伤承担连带责任,索赔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贴、营养费、鉴定费、伤残费、精神损失费合计38645元。
若你是本案的法官,请谈谈你对该案的认识。

个人认为赔是要赔的,问题在于处于什么原因要赔,给予多少的赔偿。

事件的发生是属于意外,谁都无法预料的。
是我的话不会说什么连带责任
我会处于公平原则来认定赔偿理由、

至于多少钱的话
看看当地的赔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