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对财产保险的标的价值是如何鉴定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8 13:03:28
在办理一起企业财产保险纠纷中,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价值和损失有异议。我想知道对此类的价值的鉴定保险公司是如何确定的?
具体委托的话应该委托什么样子的机构?
此类机构是否有相关法律上的资质?
谢谢。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照帐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照当时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
第十一条 流动资产(存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帐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帐面的余额。
第十二条 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
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或帐面余额.

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可以请公估公司,公估公司的定价是有法律效应的。如果在请公估公司上无法达成一致,可以由法院来推荐几家公估公司,如果还不能达成一致,就由法院指定。法院指定你还不服就向上级法院起诉。

投保时没确定保险标的得价值吗,不可能把,要不怎么能投保

这样的纠纷主要请公估公司来,公估公司的成立保险法里有规定,需要有注册资本,人员组成也有规定。

一般保险公司在承保企业财产的保险时要参考企业前三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如果这样做双方还有异议,还可以请有资质的、国家认可的公估公司进行评议(要收费的)。但是我国目前的公估公司一般做理赔公估,保前公估做的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