懂法律的人帮忙啊,感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9 21:44:09
1997年12月,郑某所在单位决定派他到美国学校两年,因办理出国手续一时钱不够用,遂向朋友王某借款3万元,并立字据约定郑某在出国前将钱还清。但郑某直到1998年7月27日出国,都一直没有还钱。此前王某虽然经常来看望郑某,但也对钱的事只字未提。郑某在国外两年与王某也有过联系,但都没有说钱的事。2000年8月,郑某回国。2000年10月王某因买房急需用钱,找到郑某,郑某当即表示,全部钱款月底还清,并在原来的字据上对此作了注明。11月5日,当王某再次来找郑某要钱时,郑某却称,他的一个律师朋友说他们之间的债务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了。王某气愤至极,第二天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郑某偿还3万元的本金和利息。
问:
(1)王某2000年10月要求郑某还钱时,该债务的诉讼时效是否已经届满?
(2)王某能否通过诉讼要回郑某所欠的钱?为什么?

原先的可能是超过诉讼时效的,但是因为他后来重新在借条上签收了,实际上标明他对这个债务从新认可,那么就不存在原先的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王某可以通过诉讼的形式要回,因为对方认可了这个债务。

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01号咨询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