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可以设定罚款/没收私人物品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7 06:37: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章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三章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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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因为罚款/罚金属于行政处罚,学校不是行政机关所以不能实施。

可是“警告”也被列为行政处罚啊,学校给学生“警告”也不行吗?听起来不对啊

罚款属于行政处罚,学校不是行政机关不能实施,这是正确的。(罚金不是行政处罚,是刑事处罚只能由法院作出)。
但是行政行为分为外部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外部行政行为只能由行政机关(或者授权、委托的组织)实施,而内部行政行为,任何组织都可以在符合法律的条件下对本组织的成员实施,通常所说的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就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警告”这一处罚形式既是行政处罚,也是行政处分,学校对学生的“警告”、“记过”属于内部行政行为。所以学校有权对违纪学生或者老师作出这种处分。

可以警告,但是学校的罚款属于违法的

学校这类行政主体是没有行政处罚权的.
我国法律对行政处罚的主体有严格的限定,放心,学校的措施绝不是行政处罚.
警告确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刚才说了,学校没有行政处罚法中说的行政处罚权,所以学校长的警告与行政处罚中的警告不是一个概念.学校的警告只是学校为了维护学校的秩序而采取的内部处罚措施.和行政处罚没关系.
尽管学校可以为了维护学校秩序来制定一些规章制度,但也不能因此而侵害学生的权益.所以罚款和没收私人物品都是不合法的.

物权法在,谁敢造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