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请懂得房地产相关法律的高手解答我的难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8 12:21:38
本人05年从开发商购得店面一间,开发商标注为27号店面,面积为35平方余。开发商承诺免费为我办理房产证等相关手续。当时的价位是3190元/平米,我一次性付讫,开发商按95折给予了优惠。并为我办完了相关手续证件,随后我便将此店面出租了出去。与我店面相临的28、29(34平米)号两间直至07年才卖出,并且单价由原来的3290元/平米降为2680元/平米。麻烦的事也就由此而生了。当29号的房主去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件时,方知道他的29号店面已被开发商错误地办理给了我,现在,开发商希望我搬去29号店面。
但我在购房当初看房时,所确定的是27号,且在当初的购房合同中已明确写明。现在我已经在27号经营了两年之久,且现仍旧出租与人,倘若我依开发商的建议息事宁人、搬到29号的话,那么开发商是否应按29号店面目前的销售单价:2680元/平米及一次性付讫的折扣价补偿与我,并且当初多交的房款之相关税金也应由开发商承担呢?同时,倘若我搬至29号店面,而现承租人若因此而以我的违约为由提出赔偿其损失或退租,那么,此损失是否也应由开发商承担?并且我花费在27号店面的装修等费用是否也该由开发商赔付?
又倘若我坚持要我所看中的27号店面,那么开发商是否有责任为我办理妥27号店面的一切完备手续?房价又该作何计算?是按目前的2680打95折?还是……
唉!普通老百姓买个房子可真是麻烦多多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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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如果按你说的和开发商息事宁人,就应该向开发商提出你的这些要求,如果你坚持要27号,开发商也有责任为你办理27号的手续,只是应该按当初的购房合同走,也就是要按3190/平的95折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