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01:14:44
请分析:
(1)李某是否属于累犯?为什么?
(2)对于李某的第二次故意伤害犯罪和盗窃犯罪应当如何定罪量刑?为什么?
第二题
案情:王某(男,26岁,无业)从吴某家盗窃2000余元后乘火车逃跑。途中,因王某行迹异常,乘警李某遂依法对其进行审查。王某接口上厕所跳车逃跑。李某追下火车将其抓住,王某从腰间掏出弹簧刀对准李某的胸部连刺两刀,随后逃离。李某因为失血过多,在送往医院的过程中死亡。公安机关经全力追捕,于次日将王某抓获归案。法案审理此案后,以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10年
请分析:
(1)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2)如果法院的判决有错误,应当如何判决?为什么?
第一题:
(1)李某不属于累犯.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2)应将李某盗窃他人财物判处一个刑期,然后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第二题:
(1)法院判决不正确.王某犯有抢劫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
(2)应以抢劫罪判处王某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
胡某 男 40岁 农民。胡某到刘某的鱼塘中挑水浇地时发生争执,刘某骂胡某脸皮厚,并将胡某的一只水桶砸烂,胡某说:“你砸烂了我的水桶你要赔我。”随即向刘某家方向走去,刘某尾随其后,快到刘某家时刘某捡起一块小石子向胡某扔去砸中胡某小腿胡某停下,刘某上前对着胡某的腹部又打了两拳,胡某对围观的群众说:“大家都看到了是他先打我”刘某说:“我打了你怎么样?想要桶,休想。刘某一边说一边转身向自己家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