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员工工资的,员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8 17:16:48
我所在的公司因为资金不足,拖欠员工工资达1个月之久(人事部门曾表示会在下个发薪日一起补发)
请问,这是不是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我是否可以在薪水尚未到达帐户的情况下,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给于经济补偿?

关于经济补偿的问题,我所在的公司劳动合同是一年一签,到目前为止已经签订了5次,如果支付经济补偿,应该支付多少数额?

补充:以上两点,请分别在现今的劳动法和2008/01/01年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环境下分别解释,谢谢

旧法:
1、公司拖欠工资,你可以投诉到当地的劳动仲裁机构,要求单位立即支付,劳动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你单位一定的行政处罚。
2、如符合经济补偿的标准(协商解除有,终止合同没有),你实际工作年限应当是5年多,也就是说单位应当支付你6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新法:
你所说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实际是在新法环境下的:
1、此种情况,你可以通过劳动仲裁部门获得以下权利:
(1)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支付你的工资;
(3)用人单位向你加付的赔偿金:未支付工资金额的50%~100%。
2、08年后,如符合经济补偿的标准,单位按照你在08年后的实际工作年限按照1年1个月的标准(不足6个月的给予0.5年)支付经济补偿金。

另外,如果你单位破产或者倒闭也应当向你按1年1个月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38条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

  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