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发票金额为什么可以相对于信用证有5%的减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8 14:39:13
若是溢短装的话,那么金额既可以增5%,也可减5%,但商业发票金额不允许超过信用证的金额,那这个增5%不是没用吗?还有为什么会出现溢短装,当初称的时候精确称量不就好了吗?

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是指在矿砂、化肥、粮食、食糖等大宗散装货物的交易中,由于受商品特性、货源变化、船舱容量、装载技术和包装等因素的影响,要求准确地按约定数量交货,有时存在一定困难,为了使交货数量具有一定范围内的灵活性和便于履行合同,买卖双方可在合同中合理规定可以多装或少装的机动幅度,即数量增减条款或溢短装条款。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除非信用证中规定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外,在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情况下,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机动幅度。但此规定对交货数量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的商品不适用。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上述解释,凡是散装货物的买卖,即使信用证中未规定数量机动幅度,但只要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规定的金额且信用证中未规定数量不得增减,那么卖方交货的数量就可以与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有不超过5%的差异。如果是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的商品交易,卖方交货的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数量完全一致。
简单点说就是
LC上有溢短装条款并且有要求金额不得超过LC金额的条款的话,那就不能超过啦
但是如果没有对金额的规定就既可以少装又可以多装啦
但是一般收到的信用证上都是两条并存的

根据你的描述,你可能搞混了一个概念 就是在信用证没有溢短装的情况下,发票金额是可以有5%减少的(除非信用证有相反的规定)。也就是说你可以在发货量不少的情况下 发票可以少打金额5%。
溢短装5%de话是可以少装或多装5%的货物,这种情况下发票是可以多5%的,这种情况是比较多见的,比如进口矿石,可能约定是100顿,因为货物的特殊性,但是实际装运很可能是多于100顿,比如102.34顿。或者服装,信用证规定的是2000件,很可能买方对具体的数量把握在开证的时候也不是很准确,到交货的时候发现2050件才够用,所以就让卖方(受益人)发货2050件了。这种灵活性在实际贸易中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