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交给境外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税前列支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7 10:53:25
我们是一家外资企业,现在需要向在境外的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我知道要帮对方代扣代缴营业税和所得税,但这笔款我们公司可以税前列支么?谢谢各位大侠了!

可以在税前列支。

只要你们有合理合法的票据的.就可以税前列支的.
这一块合同什么的最好齐备.

第十九条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
依照前款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扣缴义务人每次所扣的税款,应当于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所得税报告表。
对下列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
(一)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三)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四)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除本条规定以外,对于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需要给予所得税减征、免征的优惠待遇的,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六条 税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项所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减证、免征所得税的范围如下:

一在发展农、林、牧、渔业生产方面提供下列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1.改良土壤、草地、开发荒山,以及充分利用自然资源的技术;

2.培育动植物新品种和生产高效低毒农药的技术;

3.对农、林、牧、渔业进行科学生产管理,保持生态平衡,增强抗御自然灾害能力等方面的技术。

二为科学院、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科研机构进行或者合作进行科学研究、科学实验、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三在开发能源、发展交通运输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四在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提供的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五在开发重要科技领域方面提供下列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