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交农业税的情况下是否存在地租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16:5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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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农业税的情况下存在地租
乡镇机构与村级组织间的本末倒置,使得乡镇干部成为直接面对农民的收税员。致使农业税的征收主体不是税务人员,而是乡镇干部,税收的对象不是村级组织而直接是农民。一年到头,乡镇干部奔波在农民的汪洋大海里,走村串户,为的是什么呢,就是收农业税。乡镇干部之所以在农民心目中没有好的形象,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他们直接面向农民收税费。
从我国的法律上讲,农业税的交纳者不应该是承包使用土地的农民,而应该是发包经营土地的村级组织。土地的经营管理者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也即村委会。村委会作为土地发包经营者有权收取一定的地租,也有义务向国家的乡镇一级政府交纳一定比例的地租税,即农业税或叫土地税。国家政府作为土地的最终所有权人,必须以法律的形式保护好村级组织的利益,确定合理的地租率,通过法定的地租率来一方面保护农民的利益,另一方面确保农村村级组织的利益。村级组织的利益是以农民的收入为基础的,因此村级组织有动力也有责任和义务来保护好村民的利益。这应该是不同层次间的正常的经济关系。国家政府只有在保护好村级组织的利益前提下,村级组织才能有经济能力和政治热情一心一意保护好村民的利益。国家政府直接面向农民收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直接去关心农民,可以说是力不从心的。我们国家要把农民作为农村(村级组织)的农业雇用工人来对待,农民实际上也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是农业工人。实事求是地讲,当前我国承包使用土地的农民,与工业企业使用机器的工人,是一样的,所谓的区别也不过是一种分工不同而已。所以,农业税不能直接向农民征收,而应该象工业税那样直接向法人组织征收,即向村级组织征收。
土地使用权的稳定不稳定,直接取决于村级组织或地主的行为能力,这种行为能力一是来自国家法律的支撑,二是来自经济条件即对土地的经营收益支持,这个收益就是税后剩余即土地常产的20%。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两者相辅相成。如果法律只规定土地为村级组织所有或发包经营,而在经济上受制于人,那么,村级组织即使存在的话,也根本不可能有能力确保土地使用权的稳定。比如,现在的农村土地承包,村级组织发包后,由于村级组织的经济条件极差,7%的农业税的20%的农业附加,即土地常产的1·4%作为村级组织收入,一点四的收益维持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都有困难,能保证土地使用权的稳定吗?能保证土地承包权30年或50年不变吗?根本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