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不肯为我出具英文版是否合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8 01:46:57
我因为要去澳门工作,需要办一个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公证.公证处肯为我出具中文版的公证书,却不肯为我出具英文版的,说澳门是中国的不需要英文版的.英文版的是出国用的一定要有护照才可以办.请问这个是否有法律依据?另外,如果我在深圳公证处公证是否具备同样效力?

公证文书应当使用中文这是国家主权,只能要求公证处出具外文译本。

《公证法》

第三十二条 公证书应当按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由公证员签名或者加盖签名章并加盖公证机构印章。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可以制作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

《公证程序规则》

第三十九条 制作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除涉外公证事项外,可使用当地民族通用文字。

根据需要或当事人的要求,公证书可附外文译文。

在中国是不可能为你出英文版的。
你拿着没问题的,到澳门一样有法律效力

公证书应当使用主权文字 中文 所以公证书不能出具英文版的公证 但是可以要求中文公证书后附译文

1,不附英文译文是没有道理的.你应该在填写申请表的时候明确填写要附英文译文的翻译.
2,至于公证的效力问题,在全国各省随便哪个公证处办出来的公证应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