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含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16:15:22
请教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含义,最好简单点,谢谢!(能举例更好)

http://www.law28.com/html/la2/la2s5/mftz/20070410/1862.html物权行为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4784498.html债权行为

理论请参看上面网页。
举例:
物权行为:你把电视台扔了,行使物权的处分权行为
债权行为:你朋友向你借1000元钱。再如,侵权行行为而形成的侵权之债,债权人主张权利都是全权行为

物权行为理论主要包括三个原则:一是分离原则。德国法将权利主体承担的移转标的物的交付义务的法律行为与其完成物权的各种变动的行为作为两个法律行为,前者为原因行为,后者为物权行为。二是无因原则。无因原则是指物权行为在其效力和结果上不依赖其原因行为而独立成立,即原因行为的无效或者撤销不能导致物的履行行为的当然无效和撤销。因为物的履行根基于物的合意,而不是根基于原因行为(如债的合同),所以物的履行行为是物的合意的结果。三是无权变动的形式主义原则。因为物的合意是对物的交付行为中存在的意思表示的抽象,所以,必须有一个具有公示性的行为来表达或者说是记载这一物的合意,即没有该公示行为,物的合意不能成立,物权的设立、变更和废止即为无效。德国民法典为贯彻这一原则,为动产选择了交付这一公示方式,为不动产选择了登记这一方式。

首先,在性质上不同。物权请求权就是是什么性质的权利在民法理论上尚有争议,但大多数学者认为,此种请求权的性质是物权。而债权请求权的性质是债权,是一种相对权。
其次,内容不同。物权请求权包括:排除妨害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而债权请求权的内容主要是财产的给付或一定行为的履行。
第三,效力也不一样。由于物权请求权的性质是物权,显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