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扩建完成,但没有手续,如何补办?不办会有什么后果?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01:11:11
北京市城镇私有房屋翻建扩建规划管理若干规定(修正)(198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镇居民私有房屋翻建、扩建的规划管理,根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区和郊区城镇( 指建制镇, 下同) 居民翻建、扩建私有房屋(单元式楼房除外),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翻建、扩建私有房屋, 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镇建设规划。
(二)以自用为目的。属于扩建住房的,全家人均现住房(包括本市的异地住房和出租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
(三)不影响城市基础设施管线和其他公用设施的安全和使用。
(四)不影响相邻居住建筑的采光、通风、排水和相邻居民的正常通行。
第四条 城镇土地为国家所有, 不准擅自占用。翻建、扩建私有房屋,应在原批准的用地(包括院落,下同)范围内进行。翻建、扩建房屋占用与其他房屋所有人共用的院落, 须征得其他房屋所有人书面同意,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第五条 翻建、扩建私有房屋, 须持下列证件, 向所在地的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申请;经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核批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准施工。
(一)家庭成员常住户口证明。
(二)居所地街道办事处的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件。翻建、扩建与他人共有的房屋,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证明。
(四)房屋平面位置图。
建设跨度超过6米的平房或二层(含二层)以上楼房的,须提交有设计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的设计。
第六条 下列地区的私有房屋, 不准扩建; 破旧危险房屋,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批准,允许翻建。
(一)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水源保护区。
(二)规划道路和公共绿地范围内。
(三)城市干道两侧的临街房(改建为商业、 服务业用房的除外)。
(四)市区河道两侧隔离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