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终止合同就不需要支付补偿金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7 06:41:54
理由是你的职位被人取代了,本人没有违纪,也没有不适应的问题,合同还剩半年没有履行。公司按照相关制度提前三十天通知我离职,这样的情况下,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补充一下,我目前在该公司工作了5个月,通过了试用期成为了正式员工,并没有满半年,谢谢一楼的回答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
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以上选自《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是这样的吗?

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你这种情况应该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要支付补偿金的.目前的法律是,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经济补偿金,并且提前一个月通知.新法要明年实施.

依照劳同合同法规定,用工满半年的,需要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这和提前三十天通知辞退没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