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请专业人士分析一下此种行为是否属于欺骗保险人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8 14:20:16
我母亲于96年做过乳腺癌手术,98年在一保险业务员游说下投了99鸿喜保险,由于我母亲不识字,保单上面的填写项目都是在业务员指导下填的,业务员知道我母亲曾经做过手术,但仍然让我母亲选择没有病史,2006年由于一次延期交保金,保单被确认为失效,后又进行复效,2007年我母亲过世,我要申领保金,被告知我方因隐瞒病史,存在骗保行为,因此半分钱都拿不到。现有如下几个问题,请教专人人士:
1、介绍我们投保的那个业务员已经离职,“由于我母亲不识字,保单上面的填写项目都是在业务员指导下填的,业务员知道我母亲曾经做过手术,但仍然让我母亲选择没有病史”,是否能作为业务员欺骗保险人的依据?
2、对于保险公司裁定我方有骗保行为,除了投诉业务员存在欺骗保险人行为,我们是否有其他的申辩依据?

直接上诉!!你 的赢得机会比较大!切记:是直接上诉,而不是先去仲裁!如果你有业务员知道我母亲曾经做过手术,但仍然让我母亲选择没有病史的证据,你百分百能赢!!!就算你不能证明业务员知道我母亲曾经做过手术,但仍然让我母亲选择没有病史,你的赢官司的几率也蛮大!!!!全国已经有这种情况出现!打官司也能赢!最差的也能退回这几年的保费!至于你说:保险公司裁定你有骗保行为!他根本没有这权利,他其实很怕打官司的!是扮猪吃老虎!最后:对你母亲的过世表示遗憾!请节哀顺变!真是世界上最无奈的就是: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在!只要你 母亲不 是保单失效时死的你 就有赔!!保险公司喜欢吓唬别人!请切记和保险公司谈不拢的话,一定要去上诉,而不要先去仲裁后上诉!!!!! 仲裁很可能对你不利,最多也就是公平,但上诉的话法院是偏袒被保险人的。对你至少是公平!任何欺骗隐瞒。
问题补充:由于保险合同属于附合合同。并且保险法有一条是不可抗辩条款,他是保护这种情况的。一般人寿保险与健康保险合同大都列入此条款。人身保险合同是一种最大诚信合同,投保方对被保险人的有关身体健康的情况,以及其他是否符合可保条件的情况都应据实告知,不得有作不实的说明,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方对于风险的估计,保险人就有权解除合同。但保险人亦不能任意滥用这个权力,以致影响投保方的正常权益。为了保护投保方的正当权益,保险公司只能在两年内可以以告知不实为理由而行使合同的解除权。合同经过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违反告知义务为理由,而提出解除合同。这两年的期间称为可抗辩期间,两年以后则称为不可抗辩期间不可抗辩条款,作为保险的一项基本原则,在许多国家的保险立法和保险实务中都广泛适用,而在我国,目前只在《保险法》第五十四条,对年龄申报有误的情况作出了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的情况。而对于其他方面情况的误告等情况则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并且在各保险公司的产品中也并未将不可抗辩条款引入条款之中。所以可以说在我国不可抗辩条款并没有法律效力。
虽然没有法律效力,但有些法院会考虑这一条款。

首先,是欺骗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不是保险人,保险人指的是保险公司。
第一个问题,根据保险法规定,这属于代理人(就是业务员)的过错,你可以要求理赔的。
第二个问题,保险公司是没有“裁定”这个权利的,那是法院、仲裁机构的事情,你现在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