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涉及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1 10:51:40
我在一家单位工作了两年,用工制度属于一年一签合同的那种,今年正好是12月31号合同到期。随着《新劳动法》即将实施,单位内部领导已在碌碌续续的和员工座谈,劝其自动辞职。请问这种情况下单位的做法是否合法?这种情况下我们还还可以申请续签合同吗?如果单位无正当理由劝我们辞退的话,或者不再续签合同,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急切求助!!!!

只要不是你们主动辞职的,申请给予经济补偿金,每工作一年付一个月的工资。

一定要自己争取,一定不能自己打辞职报告

如果你的合同是在07年12月31日到期的话,单位是可以辞退你的,也可不续签,没有违法而且不用给经济补偿。如果有一些合同没有到期的员工,比如说合同期是2008年12月31日到期。这些没有到期的员,在2008年1月1日前,单位也可以辞退,不过要给经济补偿。等过了2008年1月1日,不论是员工的合同到期,老板不续签劳动合同,还是员工在劳动合期之内老板跟员工协商一解除劳动合同,都要经经济补偿。
如有疑问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咨询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