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解聘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7 16:49:45
我单位有一名临聘女职工,聘期到2007年8月31日,但该职工在此时间前便生育进入哺乳期。由于我单位人员过剩,没有续聘。通过咨询,我们知道这确实是违法的,我们也想对她作出补偿。该职工在此之前已在我单位工作了四年,月工资950元,每年为她交纳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其他金没办理),享受正式职工的福利待遇。请问我们该如何给她补偿?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现在的情况是单位不能把该女职工解雇了,这是<<劳动法>><<女职工保护规定>>,明确规定了的。然后在她的哺乳期过后,单位可以再解雇她,但是必须按楼上所说的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你非要解雇她,人家不同意,那么要是去劳动仲裁的话,完全可以裁决撤销你们的裁员决定。

当然还有办法就是现在和人好好协商,让她答应辞职,单位给她补偿。这个补偿额度就没有什么具体的根据了,但最起码也要比经济补偿金高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