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问题 加急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8 00:57:58
我适用期从六月开始的,九月份转正后一直不和我们签合同.现在2008年还有不到一个月了,公司准备和我们签合同.我想请问:1、如果出现纠纷,我应该依照2005年的劳动法还是2008年的劳动法。2、合同期限是六月份开始还是九月份开始。
3、我可以争取自己什么补偿。能不能提供2005年的劳动法 谢谢

1、如果出现纠纷,应该依照2005年的劳动法

  2、合同期限是六月份开始

  3、这个没有办法补偿,除非你的老板良心发现

  -_-!!

  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和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为了明确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我们制定
  了《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一条 为明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维护劳动合同双方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
  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
  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
  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
  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
  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