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帮帮我吧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9 22:56:10
我1977工作2003年12月合同到期公司和我解除劳动合同才给我4000多元,我当时有26年工龄,事情经过是这样的,我公司2002年在内部按工龄长短自愿原则上可买段工龄,我当时在公司领生活费没上班,公司没将买段工龄事通知本人,我一直在外地陪小孩子读书,到2003年12月通知我回公司办合同到期手续,我当时以为所有人都要办理也没在意也就照办,可事实不是这样我今年才知道公司职工90%都买段了工龄最少每人都有4万元,而公司将我拖到2003年12月等到合同到期才给我4000多元补偿,公司2002年按工龄长短买段工龄,我合同是2003年12月才到期的我为什么不能想受公司的代裕,买段工龄在前合同到期.请问公司是不是侵犯我的知情权?剥夺经济权?公司现在还在我应该怎么办,我爱人也下岗啦,小孩子正在上大学

q 我想你单位肯定是国有企业.根据规定,之前工作的,即使合同到期限终止,也应当给予补偿.但最多十二个月的工资.我估计之所以你的少,是因为你不是正常在岗人员,工资标准按生活费而不是正常工资计算的.至少你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关键看当时的规定是如何传达到职工的.可能因为你没上班吧,所以不知道.
谈不上经济权什么的.
关键是现在时间太长了,根据规定,即使公司做法不当,也会因为时效问题不再保护你了.
同情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