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不该签劳动合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1 04:46:02
本人2003年7月和一家国企签订三年劳动合同,同年11月公司派遣出国培训8个月,出国前,签了一个培训协议,大概内容是培训归国后为公司服务6年,违约金14万;05年5月回国后,到这家国企的一个子公司工作(合同的甲方为集团公司)。06年7月,合同到期,公司一直没有续签合同。知道最近公司很急的要和我们补签合同,合同内容和其他没有出国的员工合同内容一样,只是加多了一条“之前所签署的培训协议仍然有效”。
问题1:这份培训协议是否建立在合同的基础上,到了06年7月合同到期后,这份协议是否会因为合同到期而失效,协议上可是写明服务期从04年6月到2010年6月;
问题2:合同上手写的那条培训协议有效的条文是否有效,也就是说如果我签后事后我不承认当时有那条条文是否可行? 因为合同不需要再那条手写条款后面签字。
问题3:其实到06年7月,我们就应该续签,但公司的原因一直没有续签,那么劳动法是不是有条款规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应该支付3倍工资(这段期间,公司正常发放工资)?如果续签了现在这份合同,那么是否就会视为放弃这段时间三倍赔偿?

问题1:这份培训协议是可以认为不建立在合同的基础上,这份协议不会因为合同到期而失效.

问题2:合同上手写的培训协议有效的条文有效.
如果签字后不承认当时有那条条文的话,必须有相关证据证明当时自己并非自愿\或\手写的条文自己当时没有见到.
当然如果"手写条款"后面没有签字,而手写条款在合同签字前面,那么完全可以被认为__当时自己只签了合同的字,对"手写条款"并没有认可。

问题3: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应该支付三倍赔偿,但好像是在劳动合同法里的规定(2008年1月1日才生效).

1、对于劳动合同的期限和服务期的期限不一致的问题。我们认为劳动合同的期限和服务期的期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劳动合同期限到期以后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如果双方后面继续存在劳动关系,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只能视为事实的劳动关系,任何一方都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原则上关于用人单位出资培训的问题,服务期是双方约定的,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要求约定服务期,或者说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的期限,都会因为劳动合同的期限到期而失效。所以,我们认为原先的服务期协议因为劳动合同到期已经失效。从另外一个方面来理解,你的服务期协议原先是和母公司签订,现在是为子公司劳动,两个公司均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所以和原公司签订的服务期协议不能延续到后面另一个公司的劳动关系中。
2、区分印刷条款和手写条款实际上没有什么意义。通常我们认为手写条款具有优先于印刷条款的效力。所以说,虽然是手写上去的,也没有签名,但是我们认为这是有效的,而且他的效力是优先于印刷条款的。所以,原先的服务期协议是有效的,他只是因为劳动期限届满而失效的问题。
3、根据现有的劳动法的规定,没有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要加倍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

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胡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