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所得税法中哪里有提到2007年3月16日为分界确定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享受减免税优惠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1 21:54:46
税局说新税法上有规定2007年3月16日以前工商登记的企业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请问这一2007年3月16日的规定哪里有?我没有找到
那具体规定在哪里啊?

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2007年3月16日公布)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所称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已经完成登记注册的企业。

因此,2007年3月16日以后登记注册的企业,不享受新税法57条规定的税收优惠过渡条款。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5号)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新税法)已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16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将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新税法公布后企业如何适用税收法律问题明确如下:
一、新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所称“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是指在2007年3月16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
二、2007年3月17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前,分别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统一适用新税法及国务院相关规定,不享受新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

那是另外解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