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邮政局侵权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13:52:23
请问法律人士,如果邮政局制作贺卡,我方负责提供图片和贺词,制作后发行。请问,我方是否对所提供的图片和贺词享有著作权(贺词是自己写的)?邮政局是否有权使用该贺词给其他单位制作贺卡?这样是不是构成侵权?我该如何提供证据,如何索赔?
请详细解答,不要链接,我会酌情加分的,谢谢!

邮政局制作贺卡,你方负责提供图片和贺词,你方和邮电局对整个作品属于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该著作权由你和邮电局共同享有。
你们的合作作品属于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也就是说,你方对图片和贺卡享有单独的著作权,邮政局无权使用该贺词给其他单位制作贺卡,这样做就构成对你方的侵权。
证据:1、证明贺词是自己写的,享有著作权。2、邮政局使用该贺词给其他单位制作贺卡的行为和获得的利益是多少。
索赔按照邮政局给你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者按照的邮政局违法所得给予赔偿就可以了。

根据你说讲的情况,应该是邮局委托你们制作贺卡,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如果你们有约定有按约定,没有约定就按法定,你们所制作的贺卡的著作权属于你们。如果也没有特别的约定,邮局是不可以允许其也单位使用的。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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