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务合同如何追偿薪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8 09:16:36
具体情况如下:本人2006年3月至2007年11月20日都在XX公司上班(一般职员),2007年3月公司因为某种情况大量人员流失,本人仍然坚持在公司上班,所以薪金照发,但是未签合同,这段期间(07年3月-10月这段期间)工资由公司领导想办法利用公司费用支付。07年11月21日重新应聘于本公司合同签了2年,试用期2个月。请教各位11月20日之前这20天的工资是否应该讨回(公司领导推托无合同等理由不给,还要买他们的好,心里十分不爽),另外10月及11月的加班费也未给。
由于社会经验尚浅,今年签了合同,这想起来合同的重要性,才懂得保护自己,唉~~~,想起广大民工兄弟我就不说啥了,但是心里这口气总是要出的,所以在此求教诸位高人指点迷津!!!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公司的过错,你要搜集相关证据,证明你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签到卡、出勤表等。向该公司注册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另外,如果他们公司没有给你上社会保险,你也可以要求补齐(仅指你在职期间的保险)。再有就是劳动仲裁的时效是60天,所以你要尽快提起申诉,以免过了时效仲裁委员会就不受理了!最后祝你好运吧!

先问一句,你是不是不打算在这个公司干了?如果是,那就你去劳动部门投拆吧,如果还想在公司干下去,就不要考虑加班费和之前的20天工资了.共产党领导的社会和国民党领导的社会其实没有什么区别的.没有所谓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