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我父亲是否应该得到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8 15:22:31
我是一名下岗职工的女儿,想替我父亲向您请教一些有劳动法及关合同法的相关问题:

我父亲是1993年底在市政单位下岗。1994年8月17日在鞍山市的城建房产管修处打工,直到07年12月23日再次被人辞退回家。我父亲已经在这个单位打工尽13年。根据08年1月1日的合同法的出台,这个单位应对我父亲负有责任吧。而且我父亲在工作期间表现的特别的好,还担任单位负责人。而且在管辖区域内,得到住户的一致好评。这样的辞退,我父亲单位是否应该对我父亲有所说法,或者给缴纳以后的养老保险,请好心人在百
忙之中给我回复,我在这里谢谢你们这些好心人了!
我可以提供的证据:我父亲的工作证,工资条,公司内部文件,日常的工作日记及住户信息。
我现在已经向劳动仲裁委员会要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述书》,但是我看申述书上需要提供证明人。但是那个单位在职的工人不肯能给当证明人。当地住户也不可能得罪他们管辖范围内的物业。请问在没有办法提供证明人的时候我该怎么办呢?

1、你父亲与鞍山市的城建房产管修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2、你父亲已经在这个单位打工尽13年,直到07年12月23日被单位辞退回家。单位应给你父亲支付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就我所知,这是在钻法律漏洞,你父亲的辞退是在新法实施之前,所以新劳动法是不适用的。还是按照旧劳动法操作。
这个事情无能为力的。

单位应该为你父亲缴养老保险金,并给劳动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