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答一下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09:53:34
某市一公司与其下属一基层单位于1993年10 月签订经济承包合同。合同中规定:自1994年1月1日开始,有效期为3年,该基层单位每年应向公司上缴税利润30万并扣除剩余部分的30%作为生产发展基金;在承包期内,该基层单位奖金不封顶,工资不保底,不完成利润上缴任务不保工资。该基层单位在合同履行期,上下一心,积极组织生产和销售,全年销售额达700万元,并按合同的各项规定完成了自己的义务。但在合同履行的第二年,该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又下发文件,要求经济承包按其新规定的“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的精神行事,该公司据此要求次基层单位不得按原承包合同的规定向其工作人员发放奖金。对此,该基层单位表示不能同意并要求公司放面按照合同的规定办。双方协商不成,遂起诉至法院。
此案中公司与其下属基层单位是什么关系?该公司的要求对吗?

从所给的条件看,该公司上下级之间是纯买卖的关系。因为在签订的合同中规定“在承包期内,该基层单位奖金不封顶,工资不保底,不完成利润上缴任务不保工资。”如果是领导关系,没有最低工资,那完全是不符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居然能签订这样的合同,那么只可能是上级对下级有最基本的工作场所和物资(工作设施)保证作为前提。
该公司的要求当然就不对了。

如果是现实中的话,我们还要看他们合同里面关于变更合同的条款!

根据你所讲的情况,应该是承包合同,你们把下属企业承包了,然后按期缴承包费,如果该公司不按合同约定付钱的话,那他们就是违约了。你们可以要求他们按合同约定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