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其它应付款转入长期借款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8 09:04:39
请问:
公司的发生的费用由个人垫付,记帐时记入"其它应付款",现在可以把它转入"长期借款"吗?
"长期借款"一定是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借款吗?向个人借的可以记入这个科目吗?如果不可以,应记入什么科目呀?
先谢了!

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2006)中,“1532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被归类于“资产类”科目,而“2702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被归类于“负债类”科目。

长期借款业务,属于直接的融资业务。当实际取得的借款金额与借款本金之间有差额时,该差额应当记入“长期借款——利息调整”科目中。这个差额类似于发行债券中的“溢折价”,与“未确认融资费用”是两个概念。

而在分期付款、融资租赁中,它们虽然也是一种“融资业务”,但是属于“融物”性质的“间接融资”。该些业务,约定的未来应付款与取得货物的现实价值之间是存在差额的,这个差额即为“融物业务”应承担的利息费用。由于在确认计量货物入账价值时,这个差额应由未来期间应承担,因此,应先确认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未来各期间按一定方法分摊计入当期损益或者相关资产成本。另外,在资产负债表中,未确认融资费用无需单独列示,而应作为“长期应付款”科目的备抵,以净额列示于“长期应付款”项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