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上课打架后的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0 07:11:38
我儿子在学校的时候上课跟同学打架,被人告上法庭,因为有事所以没有去开庭,结果判决书下来了,要求我赔6000多,学校赔1000多,我看了判决书,这个合理吗
问题补充:我儿子今年16岁,我是湖南农村的,法律意识这方面比较欠缺,我是个粗人,按照我的意思,我把孩子送到学校了,学校应该有很大的责任替我监护孩子,不可能叫我们做父母的天天上学校,所以我感觉学校的负90%的责任

学校应当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和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两项规定都要求学校等单位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强调的是过错责任原则。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该规定明确规定无论是学校直接承担责任还是承担补充责任,都必须要求学校有过错为前提,确定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同时,该规定不再要求是适当给予赔偿,而是要求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学校过错标准的判断,关键问题是如何界定“管理失当”。[ 如果学校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证明其无过错方则可免除责任。如果学校未尽相当注意义务,则具有过错,依法对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鉴于学生的年龄、智力状况差别较大,在确认学校是否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不应简单地一概而论,还应针对不同年龄段的人,根据其知识、智力状况来判定学校对其应尽的职责,并进一步认定学校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家长及学校共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