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编造虚构的做生意合伙为名,这样算诈骗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16:05:46
我想请专业律师解答一下:

张某在一家商贸公司做业务主任,管理经销商,并以合伙做生意为名,称能让李某成为张某所在公司的一个经销商,给李某一份经销合同,但并未签订(后证实该合同是假的,不是该公司的),并拿走李某的货款40多万说是进货用,他来运作,未让李某插手,一段时间后,张某称赚取利润10万元,总共应给李某50多万元。

后又称张某父亲病死,全部货款用于治病,后经证实张的所说的都是编造的谎言,在拿到李某货款不久后张某便被其公司辞退了,张某是和其爱人一起经营该公司产品。

请问:
1、这样算诈骗吗?还是算一般的民事纠纷?
2、诈骗金额按照张某实际拿走的货款算,还是也算上张某告知李某赚取的10万元,这是10元有可能是真实赚来的,当时她还在公司,可以做到。
3、现在张某已经匿藏,其爱人是否具有偿还义务?
4、如果张某怀孕,法律怎么判?
补充问题:
5、假合同是张某爱人提供的,算不算是合谋诈骗?
还有一点:现在张某称全部货款都是她该得的,想要钱就打官司,法院判她给她才给。

假如张某确实用于购进货物,但利润与经营均与李某无关,即假借与李某合伙为名,实际为自己经营,是否还认定为诈骗?李某咨询律师说不属于诈骗,这是为何?

1、以编造虚构的做生意合伙为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涉嫌诈骗罪;
  2、法律依据:
  1)《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1、张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其行为构成了诈骗罪;
2、诈骗数额应当定40万元;
3、从上述事实看,不能认定张某的爱人参与了诈骗,如果张某对此款并不知情,并没有对此款进行占有、处分,则其没有偿还的义务;
4、如果张某怀孕,不影响对其定罪量刑,但在判刑后可以对其采取其他执行方式;
5、如果张某的爱人与张某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实施了共同的诈骗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具体问题按你说的情况是可以算是诈骗的,可以报警看看.最好是请律师介入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