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专家律师赐教如何保障购买二手期房的买主的权益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13:02:40
各位律师专家,我想通过房产中介公司挂牌的房子里购买一处2009年4月分才会交房的二手期房,此前卖方已经全额付款给房地产公司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现在因为资金紧张想转手,我非常喜欢这个房子,想买下,可是又觉得中间过渡时间太长对自己的权益没有保障,中介公司说为了保障我买房的安全性,可以先取得卖方的购房合同,然后到房地产公司说明不可以再补办(防止卖方重新补办购房合同再将房子卖给别人),最后付款时扣下几万元的房款等到能办到房产证时再付清尾数房款。我知道这是法律不允许且不受保护的,但是我要怎么做才能将风险降低到最小的程度,需要做公证和请律师吗?我要取得什么样的物证才能对自己有利呢?谢谢大家的帮助!!!

首先购房合同是一定能补办的,如果业主报失上报三个月无人有提出异意就很快能补办了,基本上取得购房合同不是完全保障的措施,然后未出房产证的房屋是不能办理卖买公证的,这样的房屋卖买很难规避风险,而且风险比较大,如果此业主能跟开发商协议更名就不会有风险(业内对此称为一手转名),提醒要认真考虑清楚!

请看这个报道:
关于“一手转名”是否合法的问题,记者咨询了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冯文生。他告诉记者:“这种交易双方都违反了国家的《房地产管理法》,而且在法律还没有确定归属权的情况下进行交易,无论购买者和中介,或者和业主签订了什么样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都是无法保证权益的。”

“一旦购买者付出了交易款,而最终又拿不到房子,国家法律无法给予保证,最多按法律的相关规定让购买者和业主各付50%的责任,实际上也就是无法追溯业主不履行房子交易的责任,成为‘各自承担’交易纠纷的后果。”冯文生说。
我的建议:
我认为可以按照一手转名操作,不过注意以下几方面:
1、重新与开发商签订合同
2、收回开发商与第一个业主的收据以及合同,也就是通过与开发商协调,解除与第一个业主的合同,再重新立一份合同。
只有这样做最稳妥,没有任何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