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上发布的信息可不可以作为证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8 01:11:59
最近在打官司,举证很艰难,在网上发现了点线索。是被告发布的一些信息。请问可不可以作为证据,有没有法律效力?
谢谢!

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调查人员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图像、音响及电脑等贮存的数据资料等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形式。从以上可以推断,手机短信可以作为一种视听资料,作为一种证据,只要符合证据的属性,并且还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就可以作为证据加以使用。

只要对案情有用就可以作为证据。
因为随着时间可能你的证据会消失或被改变,所以要做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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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止证据的自然灭失、人为毁灭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经诉讼参加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始,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证据预先加以收集和固定的制度,称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证据若不及时收集或者固定,有可能自然灭失、人为毁灭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二必须由诉讼参加人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始。在一般情况下,证据保全应由诉讼参加人申请。在没有诉讼参加人申请的情况下,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也可以主动进行证据保全。诉讼参加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必须在起诉的同时或者起诉之后提出证据保全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①申请保全证据的理由;
②申请保全的证据的名称、所在地等;
③该证据能证明的案件事实。

如果当事人在起诉前需要保全证据的,可以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由公证机关采取相应的证据保全措施,这是公证机关的一项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