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做“制度工作时间”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23:27:14
我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劳动保障部于2008年1月10日下发通知,调整职工月均“制度工作时间”,调整后按每天工作8小时计算,月工作日为20.83天。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月计薪天数调整为21.75天。

杨上当认为,作为政府部门来说,用词应该规范,既然
在此出现了“制度工作时间”这个连贯的词语,就应该对它进行相应解释,令人遗憾的是,对于这个闻所未闻的概念性的词语,却从没有谁给它一个确切的定义。

我本人当然可以理解这个词语,但是,我把这个词语告诉别人听的时候,人人都莫名其妙,要么以为是我说错了,要么以为是我故弄玄虚、故作高深。莫非政府就可以随随便便造词么?恳请有识之士对这一词语给出一个合乎情理的定义!

谢谢!

制度工作时间是指应该出勤的工作天数的时间总和,即应该出勤的工作时间。
制度工作时间主要用于加班时间的计算,一些机构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但他们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超过制度工作日规定的工作小时数即为加班。因此,制度工作时间这一概念是判断加班以及矿工的一个重要依据。
简单的理解就是国家规定的每月工作时间,如果超过了该规定时间,就视为加班。

http://baike.baidu.com/view/724758.htm
定时工作时间制度
定时工作时间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固定工作时间的制度。定时工作时间制度又可分为标准工作时间、缩短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
(1)标准工作时间。即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在正常情况下,普遍实行的法定工作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国务院第174号令),从1995年5月1日起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即“二五”制的工作日制度。实行有困难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2)缩短工作时间。缩短工作时间是特指对有害身体健康、劳动条件恶劣、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及女工和未成年工等特定条件下的职工实行的:①从事矿山、井下、高山工种和从事有严重毒害、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作业的职工,每个工作日要少于8小时;②夜班工作时间,实行三班制的职工夜班可减少1小时并发给夜班津贴;③哺乳未满12个月婴儿的女职工,每日工作时间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④对未成年工实行缩短工作时间,每日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7小时。
(3)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时间长度的工作日制度。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