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姐姐被欺负了(懂法律的人士请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8 11:26:28
事情是这样的:我姐姐是一名建筑公司的设计师,今天他去建筑工地,出来以后 门卫却不让姐姐出门,说他们丢了东西,不准人进出!!!姐姐说:你们不让我出,我从前面出去,你们没资格扣留我." 那人却说:"我一个电话叫你那也去不了"于是给前门的门卫打电话,跟着姐姐走到前门对门卫说:"我们这掉了东西,别让这女孩出去"于是门卫也不让姐姐出门,还要让我姐把包打开,让他们检查,(那里面有些人明知道我姐是建筑公司的设计师,却也不说话)我姐就这样被关在那个建筑大院里2个小时,现在是一月的冬天啊,在建筑大院里被扣两个小时啊,姐姐哭 的好伤心!!!大概事情就是这样了,

我可以用法律的那几条告他们!!!!!!!!!1请告诉我,我很火
事后他们的领导知道事情了出来,就想用一句对不起来打发姐姐,想把这件事摆平,但这以经侵犯了姐姐的人身自由和名誉,我们坚决不能这样!!!!!!!!!

你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千万不要冲动。你反映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
该单位的门卫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的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当然,如果情况比较严重,还可能涉嫌非法拘禁罪,也就是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身自由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38条的规定,一般情节的非法拘禁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所以,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注意收集证据!!!

这件事情可直接报警,他们的行为属于非法拘禁,已经触犯了刑法。可以直接报警,交公安机关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自由不受侵犯。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具体操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可以到事发所在地的派出所控告或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
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
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05年曾有名女大学生在超市被非法拘禁搜身,告到法院后,获赔30万,我是名检察官,支持大家维护自己的权益,最后如果得不到解决,可以到检察院控申科控告该建筑商或徇私枉法不给你们解决问题的国家工作人员。

我没有什么可说。完全可以报警!我真tmd的想杀死那帮东西!丢了东西就丢了东西!莫非要你姐姐赔!建筑设计师工资那么高,偷你一部烂破手机干吗!~镇tm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