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请律师帮忙解答,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7 23:07:13
我朋友的爸爸买了一块地,但因为各种原因不方便在合同上签字,于是叫亲戚代签,签的租赁合同期限是30年。
Q1:合同超过了30年,是否无效?是否需要重签?签了的合同是否需要到国土局进行备案?
Q2:朋友爸爸与亲戚间并没有任何的合同,只有口头上的承诺,在法律上看,那地就变成亲戚的了,那么,朋友爸爸该如何去保障自己的利益?是否要签订《承诺书》之类的?这签订了是否需要公证?不公证是否有效?
谢谢!
有哪位律师能够帮我看看这份《租赁合同》有没有问题呢?

楼主,我也遇到过这种情况,你父亲找人代签的是土地承包租赁协议。

  第一、我不同意以上说法,国家规定土地承包合同是一种特殊合同,期限是可以超过合同法20年规定的。
  《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这种合同的特点是:承包方的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承包方的义务有: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至于备案问题,目前各地执行情况不一样。大致有三种:只在村委会备案留存;村委会报批,乡政府备案;乡土地局备案。有的发承包证有的只有协议。目前北京是前两种都有。
  有备案当然好,你可以咨询下乡政府是否可以办理。不过这不影响你们对土地的承包租赁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土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它的设立,以土地承包合同生效为前提。依照本法的规定,承包合同的生效无须经过特别的批准、登记程序。土地承包法虽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承包方颁发有关权利证书,并登记造册,但不能据此认为承包合同的生效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以登记为先决条件。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登记只是作为对承包经营权确认的程序。这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也是一致的。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找人代签协议是没有保障的,尤其是土地这种不动产是以登记人、签订人作为权利拥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