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是否包括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7 15:29:32
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死刑除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里的死刑,是否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是否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缓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不是介于无期与死刑之间的一种刑罚,说来是应当报最高法院核准的,但是最高法院并未收回高级法院对死缓判决和核准权。高级法院权限源自《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不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