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新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几个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8 09:13:00
我来公司时说是试用期三个月,并且还签了合同,但干一个多月后,公司又改为试用期六个月,请问我现在该如何办呢,谢谢大家!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那我想问一下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刚好是一年,三年呢?我觉得应该这样说:"劳动合同期限一年及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另外<<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