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哪一位懂法的大虾能帮我分析一下我的情况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13 03:33:05
我11月13日进公司,前几天公司通知我裁员,叫我过了年不用去上班了。但是我未与公司签订任何书面合同,只是刚进公司时口头合同说试用期3个月,现在公司通知我不用上班了,根据新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是不是要补偿给我半个月工资啊??
小弟还想问问,根据新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这个不符合录用条件是怎么判定的呢??我自认为没有违反(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那公司解雇我只因为第一条了。我很迷惑根据这个公司有权利解雇我吗??
关系生计问题,哪位大虾能不帮我解答一下,小弟万分感谢了~~

公司没有法定原因是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你们之间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口同约定3个月试用期的做法不妥,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除非公司证明你部符合录用条件,但这个证明是由严格要求的。

给零分悬赏,还要求答案。你做梦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