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的决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07:42:23
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的决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起点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也就是说,原来月收入超过800元的部分为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从2006年1月1日起,月收入超过1600元的部分为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的划分及相应的税率相同,见下表: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 5
超过500至2000元的部分 10
超过2000至5000元的部分 15

某人2005年12月依法交纳本月个人所得税115元,假如本月按新税法计算,此人应少纳税 元.

应纳税款=(月收入-扣除费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月收入=(扣除费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款)/税率=(800*10%+25+115)/10%=2200元
按新的税法计算:
应纳税款=(月收入-扣除费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200-1600)*10%-25=35
两都相比少缴80元.

个人所得税公式如下: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不超过500元的,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25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税率15 %,速算扣除数为125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税率20 %,速算扣除数为37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税率25%,速算扣除数为1375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为3375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35%,速算扣除数为6375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0%,速算扣除数为1037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5%,速算扣除数为15375

2005年和2006年只是起征点不同而已,一个扣除标准为800元,一个扣除标准为1600元

根据你2005年12月份交得个人所得税115元的情况来算,
你的月收入推算公式应为
(扣税额+速算扣除数)/10%+扣除标准=月收入

(115+25)/10%+800=2200元/月

如按2006年1月1日新标准应为

(2200-1600)*10%-25=35元

不过2008年3月1日很快按2000元扣除标准来起征了
如果公式不变的话
(2200-2000)*5%-0=10元
以后你只要交10元,就可以了!

个人所得税公式如下: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