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农村人口医疗保险政策法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8 02:53:48
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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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业难点:
对于下岗职工来说, 若能够重新找到工作上岗,不仅就业有了保证,而且生活也有了保障,所以重新就业是个根本之举。但是,现在由于社会保障不健全(或说是机制不完善)而形成的种种阻力,严重影响了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顺利推行,具体表现有:
a.新聘职工的单位,从减轻劳动成本出发,不愿承担社会保险费用(养老、医疗),更不愿与新职工建立新的劳动关系,从而造成下岗人员即使重新上岗也无长期保障,下岗人员自身也往往仅将重新上岗作为一种“摆渡船”,亦无长期打算。
b.原来的老单位虽能使职工下岗,但不能割断劳动关系。而下岗职工找到新的劳动岗位后,也不愿与老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因为新劳动岗位实行合同制,随时有可能被解雇,这与老单位的固定劳动关系显然差别很大。由于社会保险费是根据劳动关系缴纳,所以老国有企业尽管许多职工已不在劳动岗位,但仍要继续负担这笔费用。这沉重的包袱已使许多国有企业无法轻装前进,拖迟了改革进程,同时也背离了劳动岗位与劳动关系必须一致的基本准则。

二、职业指导对策
(1)生活保障的对策 一类是对进“再就业中心”后两年内仍无法再就业的下岗职工(1998年将大量出现),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持现有每月236元的待遇不再降低。除原有单位提供帮助外, 最佳途径是将这些人转入失业保险系统(也是两年,目前的待遇标准也是236 元/月),由该系统负责管理,发放失业保险,以及培训再就业等等。如两年后仍无力找到工作,再转入民政社会救济系统。总之,“再就业中心”→“失业保险中心”→“社会救济”三个环节应互相衔接,政策和具体实施应配套进行,从而保证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对于转入“失业保险中心”的下岗职工,原单位仍负责按工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和住院医疗保险费,亦可一次性支付补偿金后,割断劳动关系,人事档案转由“失业保险中心”托管。另一类是对上述占1~3%的最困难下岗职工,应采取更有效的措施,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解困的主要思路是实施两种结合:政府、单位、社会三者结合;救济与再就业结合。由于这部分人既是下岗职工,又是社会贫困阶层,因此政府和单位都负有一定责任,但仅仅依靠一方也是难以承担的,所以应由政府和单位结合起来共同帮困。具体地讲,政府要保障市民最低生活线,单位要保障下岗职工最低生活线,也就是低于市民最低生活线的部分要由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