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过试用期被解雇的,可以采取什么法律途径保护自己?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01:32:27
我有个朋友今天刚上班,老板娘就跟她说明天不用来了。原因是她已经请了自己的亲戚代替我朋友的位置,我朋友追问她什么原因,她说我朋友没有做错事,但就是不再录用她了。有个经理告诉我朋友,他说以前有好几个人都是这样无固被炒。最惨的是我朋友刚刚才过了试用期(试用期两个月,工资很低),也就是从这个月开始才正式转正,她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像她这种情况可以到哪里申斥?如果走?有什么法律可以保障到她的权益?
因为这份工是由我介绍的,发生这种事我感到十分的内疚,希望可以做点事帮一下她,希望各位多多帮忙,万分感谢!
有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可依据?
我的朋友就是在2008年2月15日被通知解雇的,录用期间没有签订过任何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无法定过错被辞退的话,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你这个事情正好在新旧劳动合同法交替的时候。如果是在2008年1月1日以后,最好是2月1日以后被辞退的。就好解决了。依据新的劳动合同法,在1月1日以后,试用期得单位提供证据证明你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单位就会败诉的。单位第一要证明在录用时书面向你说明了录用条件,第二要证明人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试用期满解除合同属于非法的,要付赔偿金的。起诉是最好的方式。

向当地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反映。

要求给2倍的工资,新的劳动合同法里有详细规定

雇佣双方签订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