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了治安保护费,使物品被盗.应怎样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7 13:12:12
我们镇上,有个工商会每月收取保护费,请人巡夜.巡夜人员有:会长和另外两人.在会长巡夜的当天晚上物品被盗.价值上万元,被盗的第二天早上,被偷商铺报案(7:50),会长在报案后两小时左右才到现场.看了后,问了一句"你昨晚没锁门呵?"就走了.

这种类型的合同还是挺新鲜的。
我认为,既然是合同就有权利和义务,那么,收取费用提供巡夜的保安服务是很公平的,只是如何履行义务才是符合约定的呢?
既然是收费服务,按照合同法的规则来说,提供服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就应该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这个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在法律上是一种最高程度的注意义务,义务人应该以超出一般人的注意,尽心尽力地履行义务。
当然了,具体到这个问题上,由于违法犯罪案件的防范不是那么容易就能做到的,有可能在当事人尽到了善良管理人义务的情况下也不能避免发生,所以,只要提供服务的人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那么他就可以免责了。
具体案件中,就要判断损害的发生除了违法犯罪行为以外还有没有善良管理人应该注意到的一些其他因素,如果有这些因素,例如应该巡夜没有巡夜,或者巡夜没有达到应有的注意程度,那么就可以要求相应的主体承担义务。
话又说回来,如果被盗商户自己不注意,没有锁门,那么应当减轻提供服务方的责任。

他肯定不赔,只有告他了

只要提供服务的人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那么他就可以免责了。

以协议内容为倨.
没的就看大家怎么说.会说强三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