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竞业限制” 高分求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8/22 05:57:01
先说明,因此事对本人关系重大,故高分求助,但也希望回答的朋友,是真的对这个问题有正确的认识和理解。对于给以指点的朋友,回再追加分。对于复制回答的朋友,则就算分数被白扣,也不会给分。

下面介绍下我的问题:
我们公司有如下的规定
1.如乙方(个人)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双方做如下约定:________详见《竞业保密协议》______(注:签合同时候公司并未给我们看这个协议)
2.在合同工资规定一栏里有“竞业保密费**/月”
3.离职的时候,公司要求我们签一个承诺书,包括保密和不能在同类中工作。但是没有任何的赔偿或者补助金。
按照我们公司这样的情况,我想问下

1.离职的时候,我是否能拒签那个竞业限制承诺书?会如何?
2.如果签那个承诺书,是否能另外要求赔偿金或者补助金之类的,该要求多少才合适?
3.合同里规定的竞业保密费**/月这项,和竞业限制期间的经济补偿是什么关系,是一回事么?
每个月的工资发放里,有一项项目名称是 保密费

回:我们的法律空间朋友
有关“对于你所说的那项工资中的保密费,比较复杂,可能是公司借以规避离职补偿的一种方式,要看你签署的《竞业保密协议》里的详细约定。没有这个协议的原件内容,很难说这一费用的性质。”
这里提到的竞业保密协议,公司没有给我们看过,我们也没有在这个协议上有过签字之类的。而且,也没有附在合同里,另外,我刚才发现,我们的合同是几页纸用订书机订起来的,这样,只要保留最后一页签字的,那不就可以任意更改里面的内容了么?因为我发现,我签字的时候的内容似乎有一些些和最后拿到手的内容有不一样(签合同后,公司说要拿去什么鉴证或什么的过了一段时间才通知我们去拿一份自己留存)

1、你可以拒绝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既然是约定,那么你当然可以拒绝。

2、可以要求。而且用人单位必须是按月给。

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3、不是一回事。

同样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竞业限制是指”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合同期内的不算,你们单位的这项安排是无效的。

你可根据劳动合同法以下的规定,判断公司自行规定此条款是否有效合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你可得注意:
1,自己留存的合同(是几页纸用订书机订起来的)格式顺序、页码编号是否连续,以防作假;
2,竞业保密协议一定要搞清楚,强调如果你并没有签署,公司单方面挂进去也是无效;
3,合同里规定的竞业保密费和竞业限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