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法 张女士去后留有房产1间,遗产如何分配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8 12:17:48
张女士生有4个子女,丈夫因故过身,后跟徐某结婚,生了1男,买了房子1间,房产证上是张女士的名字。15年前张女士因故也过身,留下房屋。之后徐某也过身了,徐某在张女士的4个子女不知情的情况下,找来律师公正,立下遗嘱:把自己的那份遗产留给自己的亲身儿子。
请问大家,这间房子如何分呢?那4个子女能分得房子吗?这样的遗嘱能成立吗?
跪求大家帮忙帮忙,出出主意吧!万分感谢!

按你说的情况,徐某立遗嘱的行为没有什么错误的。但其他张女士的四个子女有权继承和分割该房屋.楼上所说四个子女现在主张继承过时效是正确的。但问题是继承法规定只要继承人没有书面放弃继承,就是可以看做继承人继承了财产.因此,本案中,张女士的四个子女只要没有书面放弃继承的话,他们是已经继承了该房屋属于他们的份额.现在,该房屋处于徐某的子女和张女士四个子女共有的状态,张女士的四个子女可以以分割已经继承的财产来进行诉讼取得自己应得的财产.具体问题最好是请律师介入帮助.

首先,这间房子属于张女士和徐某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各自有一半权益,因此15年前张女士去世时,如果没有遗嘱,这间房子的产权这样划分:徐某拥有自身的一半,还有继承张女士份额的1/6,即房子权益的7/12,徐某的亲生儿子,张女士以前的4个子女,五个人每人各拥有张女士份额的1/6,即每人拥有房子权益的1/12。
因为张女士前四个子女并不是徐某的亲生子女,因此不能继承徐某的遗产。所以,徐某将其遗产遗嘱由亲生儿子继承并无不妥。徐某儿子共拥有此份房产权益的2/3。
继承法规定对继承权异议需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遗产继承开始之日起两年内未主张的,丧失胜诉权。因此,张女士去世时,如果张女士四个子女没有主张继承权的话,15年后才主张的话,不会获得法院支持。
综上所述,徐某亲生儿子拥有这件房子权益的2/3,另外1/3的权益因为权利人丧失诉讼时效,由房子实际占有人因长期占有取得。4个子女不能分到房子,遗嘱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