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身份证办理手续是否有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11:04:33
我最近碰到一个案例:
有一个人,名字叫李军,于2006年1月领取了一张第二代身份证(身份证有效期:2006.1-2026.1),身份证号码略;该人于领取身份证不久后改名为李君(音同字不同,原名李军作为曾用名被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并于2006年4月领取了改名后的新身份证(身份证有效期:2006.4-2026.4),身份证号码不变,第一张身份证应该随之作废,按规定公安机关在发第二张身份证的同时应该收回第一张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并没有收回,该人于2007年6月用已经作废的第一张身份证领取了结婚证,请问该结婚证是否有效,请大家给予见解为感!
忘记补充一点,该人办理结婚登记的时候用的户口也是作废的,公安机关在更名的过程中作废的身份证和户口本都没有收回,所以该人办理结婚证的时候身份证和户口是一致的,但是都是作废的

应该是无效的,

因为在领取结婚证的时候是需要查验当事人户口本的,户口本上的名字应该是李君,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证时应仔细查看。该人的户口本与身份证上名字不一致,登记机关就不应该为其办理结婚证。

无效,因为办理个人事物的身份证必须是有效证件,这个有效就包括在有效时间内.改名的身份证已经没有法律效力了,提供的身份证都是无效的,当然结婚证也无效了.

无效,每个公民只能有一个有效证件。那是公安机关忽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