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的军转费要作为离婚财产进行分割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08:45:03
我舅和我舅娘感情不好,打算离婚了,不过正巧我舅也碰到转业的时期,所以我想咨询一下。

军转费中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要分割,但不是全部,只有一部分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即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应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比如:结婚5年,当兵时20岁,发放10万元,则:5×{10万除以(70-20)}=10000元,即这1万元属于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后每人5000元。

附:婚姻法司法解释部分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按照以上规定计算夫妻共同财产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