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的问题,急!牛人来帮忙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1 01:06:02
我们公司最近因为昨年一起民工保险的问题伤透脑袋了。
事情是这样,去年公司给一个民工在社保局办理了意外保险,然后民工在工作时出了事情,被鉴定是二级伤残(汗!),但是在他出事以后的几个月,因为公司没经验,也以为事情应该由社保局负责了,就没有再为他续保。鉴定书是在12月才下达,而她出事是在5月,现在社保局的人说这个很麻烦,因为没续保的原因。但是我觉得他在保险期间已经出事了,在续保和这件事情有什么关系,社保局理应负责,希望精通律法和劳动法的大大,帮下我,这个事情到底应该怎么解决?(最好带上相关法律解释,跪谢!)
谢谢了!!!
对不起打错了字了,参加的保险是社保局17元/月的那种建筑民工工伤保险,而且必须是农村户口才能办的那种!

已经给你回过,这里为了大家了解还是再回复一次。
1、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应该接收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2、注意,要在规定的时限内(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3、在遭受事故伤害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包括相关保险),直到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看你说的情况,应该是你们违反了第三条规定,这应该不影响工伤待遇的申请,是你们违反了该受伤职工的待遇,应该补发期间工资并补缴社保费。

1、只要他还在职,就应该为他续保的,不能因为这人受伤了就省了他的钱了,这是你单位不对;
2、社保的建筑民工意外保险与保险公司的建工险有哪些异同,我不太清楚,但保险公司的意外险是论出险时保险是否有效的,只要出险时符合保险合同的规定,即使第二年不续保,第一年该赔的钱还是要赔的。